寺院财富来自于十方,应回馈于十方。(图片来源:资料图片)
众所周知,从19世纪末以来,佛教界就饱受各种侵权的祸害,佛教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可说从未停止过。在当今佛教繁荣的背后,维护佛教合法权益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2013年10月,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安徽九华山召开第一次会议,本人作为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委员参与会议,深受启发,深切感受到佛教维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此特撰此文,以就教于方家。
一、佛教被侵权的类型、原因及其危害
1、佛教被侵权的类型
佛教属于一种上层建筑,主要由佛教的意识形态、佛教文化以及由信仰佛教的人们组成的佛教社会实体(寺院和佛教团体等)三个方面构成,她是世界三大宗教中历史最为悠久的宗教,也是我国信众最多的第一大宗教,已成为我国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所以,自古以来,佛教就与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教内教外的团体和个人不免会从各自的层面加以解读和利用。迨至近代,尤其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急剧转型、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多元文化的相互激荡,佛教自身的迅猛发展,佛教被人们想像或改造为成仙得道之妙方、滋养身心的心灵鸡汤、文化艺术的奇葩、学术研究的宝库,乃至发家致富的 摇钱树 、 唐僧肉 。也就是说,一方面佛教日益为社会大众所认同、需要,另一方面,佛教被扭曲、侵权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其种类繁多,概括起来,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类。
(1) 佛、法、僧 的名义受到不法诋毁、戏谑、歪曲和假冒
这里的 佛 广义上包括诸佛、菩萨的名义、形象等;这里的 法 广义上包括佛教的经典、专有名词及其象征意义、佛教仪轨和特有习俗等;这里的 僧 广义上包括佛教的罗汉、祖师的名誉和形象,僧团(寺院)的名义和权益,现实僧人的人格、名誉和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对佛法僧三宝的侵权表现很多,诸如商品和门票上随意印制佛菩萨形象,或对佛菩萨像随意丢弃,造成亵渎;法轮功等邪教和附佛外道对佛祖和佛教肆意贬低、对佛教专有名词 法轮 等的歪曲利用;各类文学、艺术、绘画、影视、歌曲、广告作品对佛教的戏谑、讥讽、丑化(如戏谑释迦牟尼、弥勒佛、唐玄奘、法海乃至普通僧人等);不当或恶意将佛教的佛祖形象与名称、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活动场所名称等作为商标注册(如 观音 、 少林火腿 、 白马寺 等);假冒僧人和僧团的名义、形象招摇撞骗等(如假冒僧人化缘;所谓和尚兄弟公开喝酒调情;冒充少林寺和尚表演敛财等)。这些都构成对佛法僧三宝的冒犯与侵权。佛、法、僧是佛教的三宝,是广大四众弟子崇拜、皈依的对象,关乎佛教的核心价值和广大信众的宗教情感,一旦被诋毁、戏谑、歪曲和假冒,对佛教徒的精神伤害最大,其它各类对佛教的侵权从广义上说都与这一类侵权密切相关,因此社会危害极大。
(2)佛教的资产受到不法侵占、损害、拆毁
佛教的资产可包括寺院和团体拥有的土地、山林、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和佛像、经典、法器、名人书画、牌匾、金银财宝、门票等动产,以及佛教团体和寺院专属的名誉、权益的无形资产。根据佛教经典和戒律,僧人除了少量的生活日用品外,不允许拥有财产,只有僧团或寺院可拥有财产,被称为 常住物 ,是属于十方僧众和包括佛教居士在内的教团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以至教内有 铁打的常住
,流水的僧 、 爱惜常住物,如护眼中珠 之说。因此,在教内,若有贪占、盗取 常住物 ,会被认为是一种极大的罪过;而教外人士侵占、破坏 常住物 ,会极大地损害佛教,伤害佛教信众的宗教感情。侵占、损害佛教资产的情况自古就有,但很少象当代这样公开、普遍、严重。例如: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佛教寺庙由文物、园林、旅游、民政等部门乃至企业和个人占据,且拒不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由于极左观念、利益驱动和城镇化改造等因素,某些地方党政领导或商家罔顾法律和宗教政策,未经与佛教团体和寺院协商,随意拆除佛教寺庙建筑和佛像,且未能给予相关寺庙和佛教教职人员合理的安置和经济补偿;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将佛教寺院和名山强行圈入其设立的风景区,卖高价门票,或官商勾结,承包和违法兴建寺院,雇佣假冒僧尼看相算命,招摇撞骗,甚至将名山古刹当作资本运作上市;某些单位和个人将寺院的佛像、佛教圣物(如佛舍利等)据为己有,甚至私设功德箱,违规举办宗教活动,借佛敛财;某些人利用手中权力到寺院吃拿卡要 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寺院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3)僧人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损
僧侣,首先是一个公民,具有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同时,僧侣又是出家修道之人,是佛教的三宝之一,遵循佛门戒律清规生活,有着特殊的服饰、礼仪、饮食和行为要求,属于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人格、僧格被赋予了一定的神圣性,应当得到社会的必要尊重,其信仰和权益理应受到国家和佛教的双重保护。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当代僧人的人格和权益时常受到不法侵损。例如:某些地方的干部或企业在涉及佛教知识和利益等方面的决策常常无视僧人的意见,甚至存在着打压、威胁、驱赶僧尼的现象;某些文学、艺术、影视、歌曲、广告作品中不时出现戏谑、讥讽、丑化僧尼的现象;某些大众媒体恶意炒作个别僧尼的负面新闻;一些人假冒僧尼、喇嘛的形象招摇撞骗,一些单位甚至雇佣假冒僧人招揽生意,使真正的僧侣群体蒙受不白之冤;由于寺院管理体制不健全、某些佛教团体和寺院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淡漠,管理简单粗暴,使某些普通僧人的基本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甚至流落社会。等等。
(4)佛教团体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
为了代表佛教界的利益诉求,反映佛教信众的心声,近代以来,佛教界成立了中国佛教协进会、中国佛教会、中国佛教青年会、中国佛教协会等全国性组织及其若干地方分支机构;为了更好地组织居士修学佛法、护持佛教,各地建立了若干佛教居士林;为了促进佛学研究,成立了三时学会、佛教文化研究所等佛学研究机构;为了推动佛教慈善事业的发展,各地成立了若干佛教慈善组织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佛教会随迁台湾,大陆的多数佛教团体解散了,或名存实亡。1953年6月,三大语系佛教徒的爱国联合组织 中国佛教协会成立,以后许多省、市、县也陆续成立了地方一级的佛教协会。各级佛教协会代表广泛,并得到人民政府的承认和支持,在推动佛教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极左思潮和历次政治运动的影响,中国佛教协会的会务举步维艰,文革中完全陷于停顿。改革开放后,中国佛教协会和各地佛教协会的会务活动才逐渐恢复,在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毋庸讳言,中国佛教协会毕竟是一个社会性团体,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仍是一个相当弱势的团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外部势力侵犯、蚕食佛教团体和寺院利益的情况日趋严重,佛教团体常常连自身的合法权益都维护不了,何况维护寺院和广大佛教徒的权益。具体来说,侵害佛教团体权益的情形表现在:有的地方政府官员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习惯性包办代替,干预佛教内部的事务,以政代教,有的甚至侵占党和政府给予宗教团体的人事编制名额、资金及相关福利,或随意安排子女和亲属到佛教团体工作,有的GDP挂帅,不顾佛教界的利益诉求,主动或被动地帮助社会利益集团支配佛教团体,使之为他们的利益服务(如强制寺庙拆迁,批准商家违法建寺,不仅不帮助佛教维权,甚至阻碍佛教团体落实党的有关宗教政策等)
2、佛教权益屡遭侵害的原因分析
佛教是一种主要追求出世终极价值的宗教,与中华儒家积极入世的主体文化始终存在着内在的冲突;佛教作为一种宗教实体,虽然并不刻意追求世间财富,但需要有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自古以来,国家的政策扶持、社会各界的供养馈赠与佛教界自身的宗教服务和建设经营,每每使佛教寺院和团体积累了丰厚的财富,一些名山古刹甚至 富甲一方 。这些财富即使来源合理合法,也会与周边社会形成一定的张力,很容易引起政商各界乃至普通民众的嫉妒、猜度、觊觎乃至不法侵害。
佛教权益屡遭侵害,甚至被当成 替罪羊 、 摇钱树 、 唐僧肉 ,既有自身的因素,也有外部的原因;既有历史的因素,更有现实的原因。
从自身因素来说,佛教来自于印度,虽然总体上已中国化,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但在部分人的眼中,佛教仍有许多异质的与中华儒道文化相违逆的内容,与时代发展仍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难于理解与接受,更遑论马克思主义和无神论者了;其次,佛教一向奉行慈悲、忍辱教义,凡事多包容,佛教僧尼组织社团进行维权的意识淡漠,对当代政教关系和法律法规乏人研究,一些僧人面对侵权,表面与世无争,心中难免愤懑,忍气吞声,有的反过来对外部势力曲意逢迎,助纣为虐,这往往被外界视佛教界为软弱可欺,犹如 唐僧肉 、 出气筒 ;第三,某些寺院管理不善,道风不正,某些僧人争名夺利,修为不佳,一些居士素养不够,偏执迷信,争着烧头香、烧高香、求保佑,加上假冒僧尼的浑水摸鱼,影响了佛教的整体形象,使许多不了解佛教和对佛教带有成见的人,对佛教滋生轻蔑、戏谑乃至恶意诋毁之心。等等。
从历史因素来说,佛教权益屡遭侵害,不外乎政治挂帅下的意识形态冲突和经济挂帅下的利益冲突使然。由于儒、释、道之间的文明冲突、出家僧尼过多过滥、寺院经济过度膨胀等因素,佛教曾遭受过三武一宗 法难 ,而从清末民初的庙产兴学,到新中国成立后历次政治运动中的砸像毁寺和侵占寺院土地、山林、房屋建筑等,使佛教一次又一次陷入教难之中,这给佛教界从物质到精神上留下了深重的创伤;宋代以后,佛教日益衰落,僧尼素质江河日下,以至文学、戏曲等作品和民俗中充斥着嘲讽、戏谑、扭曲、附会僧尼的内容,影响至今。
从外部的和现实的原因来说,中华文化本质上是以儒家治世理念为核心,从来王权大于教权,历代统治阶级对佛教总是严加控制和充分利用。佛教权益的存废多寡,端视其利用价值的高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实行市场经济,随着旅游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随着佛教信众的倍增,佛教名山古刹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自然被许多地方官员和企业商家视之为 摇钱树 、 唐僧肉 ,于是在种种 宗教搭台,经济唱戏 的运作中,许多佛教名山古刹不断 被强收门票 、 被承包 、 被经营上市 ,佛教的财产和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占和破坏;我国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跟不上社会的发展,例如:由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宗教政策将佛教道教寺观产权定义为 社会所有 (相当于国家所有),以至佛教活动场所(寺院庵堂)长期没有明确的法人地位,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具备完整的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佛教寺院虽然受到严重的侵犯,却难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肆意侵害佛教权益的危害
宗教是人类良心的保证,是缓解社会矛盾冲突的减压阀,是展示一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古今中外的统治阶级绝大多数情况下对宗教都是极力保护的。然而如上例举的侵害佛教权益的类型及种种表现,已到了十分严重、普遍的程度,不仅严重伤害了佛教徒的宗教感情,制约了佛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干扰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落实,侵蚀了中华传统文化的根底,毒化了社会的道德氛围,一定程度上为洋教乃至邪教、民间信仰扩大了生存发展空间,而且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中国的国际形象,影响了中国软实力的发挥,这些与党和政府提出的 依法治国 、 政教分离 、 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 以德治国 、 大力弘扬中华优秀的传统文化,提升中国的软实力 、 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的要求都是背道而驰的。
二、切实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和谐发展
中国共产党前总书记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了 民族宗教无小事 的论断。这是对国内外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是对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宗教工作实践的高度概括。无论是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是中国佛教协会所制订的章程,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都是一项核心的任务。从上面例举的侵害佛教权益的类型及种种危害来看,已不是一件 小事 了,切实维护佛教合法权益,确实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然而,如前面分析的那样,佛教的屡遭侵权,有着深层的历史、文化和心理因素,更有着社会各界现实利益的博弈,佛教界维权面临着复杂的政治、经济、法律难题。如何有效化解,既关系到佛教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下面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一探讨。
1、推动国家相关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落实
近年来,许多佛教名山古刹 被强收门票 、 被承包 、 被经营上市 的现象, 宗教搭台,经济唱戏 的弊端,不仅饱受大众媒体和广大网民的诟病,也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2012年10月,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中央十部委联合颁发了《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提出,要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 股份制 、 中外合资 、 租赁承包 、 分红提成 等。对参与、支持此类活动的党政干部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对依法登记的寺观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寺观 被承包 现象。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宗教教职人员必须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意见》的出台,受到佛教界道教界的欢迎和高度肯定。一年多来,国家宗教事务局广泛调研、与相关部门联合督查督办《意见》的落实情况,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肆意侵害佛教界权益的势头。
但应当指出,该《意见》的真正落实,还有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必要的配套措施,还需要各相关部门和涉事利益方积极配合,有的还涉及许多法律问题,有的问题甚至需要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才可能解决。毕竟该《意见》还只是一个部门规章,还未上升到国务院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程度,执行效率上难免会大打折扣,也很容易出现反弹。
我们认为,要积极有效地处理好政教关系,全面地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界的和谐稳定,的确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宗教事务条例》,并研究制订全面的《宗教法》,相应地修订《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商标法》、《行政诉讼法》等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十几年来,宗教界、学术界乃至法律界相关的呼吁不绝于耳。在这方面,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缺失情况还相当严重。例如:佛教、道教寺观的产权应当与其它宗教一样归教会所有;应当明确寺院的法人地位;应将非宗教活动场所私设功德箱、举办宗教活动募捐,以及假冒僧尼行为认定为欺骗罪,视情节轻重可按照《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予以定罪处罚。等等。佛教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广泛征集佛教界、法律界、学术界乃至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提出相应的议案、提案,推动全国人大立法。只有这样,佛教团体和寺院才有可能依靠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依法治国,佛教才能避免重蹈 政治挂帅 、 经济挂帅 风潮下惨遭鱼肉的命运。
2、研究制订寺院和风景区门票退出和补偿机制
寺观教堂自古以来就是由国家扶持、社会各界捐建、神职人员住持维护的宗教活动场所,是开放的、神圣的、服务于全体民众宗教信仰和文化需求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机构,所以中国自古以来从未闻有收取门票之说,即便当代我国基督教教堂和伊斯兰教清真寺和海外绝大多数宗教活动场所也是不收门票的。只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陆佛教道教的名山古刹才被当作旅游景点来收取门票的。这一方面对于寺院的自养和恢复重建以及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寺院和佛教名山收取高额门票,已严重背离了其公益性和佛菩萨平等接引一切众生的慈悲精神,成为阻隔僧侣与信教群众密切联系、妨碍广大信众朝礼佛教祖庭和名山圣迹、方便自由地参加宗教活动的一堵高墙,已是弊大于利。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或商家 跑马圈地 ,将寺院强行圈入公园和风景区中,或在景区内兴建寺院,以借教敛财,而收取高额门票,成为了他们投资兴建或承包寺院的主要动机和手段之一。这些严重损害了广大佛教徒的合法权益,成为广大信众和社会各界诟病挞伐的焦点,一些不明真相的公众甚至误认为是佛教界所为。这些不仅影响了佛教的社会形象,也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对于佛教的健康发展、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很坏的影响。
其实收门票的仅是少数名山大寺,大多数寺院是不收门票的。而且近十多年来,不断有佛教界的高僧大德提出取消寺院门票的倡议,有的名山大寺毅然宣布取消门票,受到民众的赞叹。但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寺院单方面取消门票,并不为外界所理解和支持,相反很容易被相关风景名胜区和旅游部门利用来招揽生意。所以,佛教界应与政府和有关方面协商,研究制订一套寺院或以寺院为主要景观的风景区的门票退出机制。我们建议:凡是相对独立的寺庙,应坚决取消门票,只在特殊的日子为控制客流,临时收取门票;处于园林、风景区内的寺院,在取消门票的同时,所在园林、风景区应当降低门票,或给予寺院一定比例的收入提成,用于寺院的建设,最终回馈广大信众;而以寺院景观为主的园林、风景区,应对佛教信众给予门票减免优惠,或降低乃至取消门票,政府可给予其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税费减免,景区运营的维护等费用,最终要靠景区人性化的经营服务来解决;新建的寺院和以寺院为主要景观的新景区,原则上应禁止收取门票。
3、加强佛教团体的组织建设,赋予佛教团体更多的权利
各级佛教协会不仅是佛教爱国组织,更应当是佛教的教务组织,应当成为能真正反映佛教界意见和代表佛教界利益的社会团体。然而中国佛教协会与地方佛教协会的组织、管理、运作模式多数仍停留在十几年甚至数十年前的状态,已远远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各级佛教协会组织建设的状况参差不齐,资金匮乏、人才不足、人浮于事或有职无权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总体来说十分孱弱。自身权益都难于保障,又何谈维护佛教寺院和僧人的权益。当前,党和政府正深化改革,推动简政放权,我们认为,对于佛教团体,也应给予大力支持,并下放必要的权利,这对于减轻政府宗教管理的负担,充分调动佛教界的积极性,真正发挥佛教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扩展会务,推动佛教文化事业、对外友好交往和佛教公益慈善事业,切实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4、增强维权意识,加强舆论监督
佛教兴亡,佛教徒有责,作为各级佛教协会的领导和寺院的住持,更是责无旁贷。古往今来,无论是高僧大德,还是有识居士,护法维权的事迹史不绝书。但相对而言,佛教徒的维权意识还是比较淡漠的,维权途径和办法也很有限。这种状况已远远落后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因此,加强正信佛教的弘扬和相关宗教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佛教徒的维权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当今显得更为迫切和必要。各地佛学院和佛教研究机构应开设必要的法律课程和法律法规讲座,培养懂法用法的人才,各地佛教协会和名山大寺有必要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或律师进行维权。
我国总体来说还是一个以官本位为中心的关系网络社会,有法不依的 人治 情况仍相当严重。所以,要切实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加强佛教的维权宣传和舆论监督,通过各种媒体深入揭示侵权事件的真相,及时地反映佛教界的声音,使各种借佛敛财、损害佛教利益和公众利益的行为曝露在阳光下。
5、客观面对现实,理性维权,引导市场经济为我所用
佛教讲因缘,过去的政治运动和当今的市场经济大潮,给佛教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留下了许多后遗症和既成事实,它们都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且涉及方方面面,要维权予以纠正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需要我们客观理性地看待它们,没有条件创造条件,因缘不成熟也不可强推,要有长期维权的心理准备;其次,我们要看到,市场经济、旅游经济、文化产业经济等的发展,虽然给佛教带来了许多扭曲的负面的影响,但同时也发掘出了佛教贡献社会的无比潜力,扩大了佛教的社会影响,一定程度上壮大了寺院经济,为佛教多方面的建设奠定了经济基础。当务之急是,佛教界要主动事前参与与佛教相关的建设项目的人文环境、佛教专业、社会效益方面的评估,建设过程中的服务、监督,营业运转过程中的问题纠正与维权,既要保证佛教内容的合理合规、庄严神圣,维护佛教的合法权益(如对信众参观景区朝礼寺院的门票给予优惠或减免等),又要兼顾投资方的投资回报和后期营运过程中的维护费用,争取双赢,以推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和谐发展。
6、加强佛教的自身建设,强化佛教的神圣性和特有的社会效益
相对于其它宗教来说,佛教被侵权现象最为严重,这值得深思。换句话说,问题和化解之方,关键还在于佛教自身!
佛教本是一个非常重视戒律清规的宗教,佛陀要求后世佛弟子要 以戒为师 。然而当代的某些寺院(僧团)和僧侣个人拥有的金钱和物质财富超过了戒律规定的成百上千倍,以至僧人往往被不明真相的世人当成了能迅速发财的职业,寺院被当成了聚宝盆,以至一些地方的民工放弃打工,专门干起了假冒僧尼的行当,这不得不令我们反思。
佛教本是一个强调 出世 、重视禅修的宗教,中国佛教的主要宗派禅宗有着 农禅并重 的传统,生活上要求勤俭惜福,精神上要求超然物外,离相破执,然而现实中真正重视坐禅清修的寺院和僧人少之又少,反而不少寺院受民俗和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热衷于盖大庙、建大佛、办大法会、赚大钱,开光、升座法事仪轨极尽浮华,相互攀比,世俗化日益严重,应该说这严重误导了社会和广大信众,也引起了旅游、园林、文化相关部门和商家的纷纷效尤,无不想从中分一杯羹。
佛教具有睿智深邃的哲学思想,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遗产,调养对治世人身心烦恼的万千法门,佛教的因缘果报思想、民主平等的政治思想、慈悲不杀的和平思想、依正不二的环保思想,大乘救世的菩萨精神,至今仍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其中许多是中华儒道文化乃至其它宗教所不具足的,而中国汇聚了世界三大语系佛教,幸何如哉!佛教所蕴涵的巨大的社会效益,是无法用经济效益来衡量其万一的。教界有识之士当奋起呼吁,作中流砥柱,不可任由市场经济大潮和世俗化之风裹胁佛教,以至本末倒置!
所以,要想防止法难悲剧的一再发生,避免遭遇外部日益严重的侵权,加强佛教的信仰建设、道风建设,让佛教尽可能地回归朴实、清修的本位,正确引导广大信众如法学佛修道,强化佛教的神圣性和独有的社会效益,彻底改善世人对佛教的观感,这应该是化解被侵权难题的首选和根本之道。
寺院财富来自于十方,应回馈于十方。寺院经济体量过大,本身就很容易招来外界的嫌疑和觊觎。若寺院道风不正、僧团经营管理不善,资金运用不当,都可能造成内部的纷争、外部的干预,维权也失去了正当性。所以,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寺院和僧人要遵守戒律清规,讲修行,讲因果,财务公开透明,除寺院日常开支和僧人生活、工作、学习必需费用以外,宜将寺院和个人所得资金全部用于佛教事业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真能如此,必能得道多助,社会各界都会来为佛教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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