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体章名相别考
(匆促写录、未及详考、或有讹误、俟后改正。又分类编辑、亦多未妥。俟后整理重辑。第二次草稿。己卯十二月二十二日录竟苟装、时居蓬峰掩室习律、年六十。弘一)
诸法五位
一小乘俱舍宗 ┌一色法 有物质之形者、又以物质为因而生者。
佛家建立诸法┌立七十五法 ┐ │二心法 了识事物者。 亦名心王。
有三门───┼二小乘成实宗 ├总以之收┼三心所法 随附于心法而起者。 是为心法所有之法、故名心所法。
│立八十四法 │束于五位│四不相应法 不附随于心法者。
└三大乘法相宗 ┘ └五无为法 常住、而不自因缘生者。
立百法
◎ 小乘成实宗八十四法。无一一记载之明文。今略。
◎ 小乘俱舍宗、为物心两实之宗。 ◎大乘法相宗、为唯心无心无物之宗。
故其次第为色、心、心所、不相应、无为。 故其次第为心、心所、色、不相应、无为。
于此中摄七十五法。┬色法………十一┐ 于此中收百法。┬心法……………八┐
├心法…………一│ ├心所法……五十一│
├心所法…四十六├七十五法 ├色法…………十一├百法
├不相应法…十四│ ├不相应法…二十四│
└无为法………三┘ └无为法…………六┘
┌色法 有质碍、而无知觉(缘虑)之用。 ┐
│ ├在于诸法、谓之色心。在于有情、谓之
└心王(心法) 无质碍、而有知觉之用。或为缘起诸法之根本。┘身心、身即色也。
┌心王(心法) 为心之主作用。 总了别所对之境。
└心所 为心之伴作用。 为心王之所有、而起贪嗔等之别作用也。 旧译曰心数。
┌一所依平等 谓心王依眼根、则心所亦依眼根也。
┌心王(心法)┐ 同时而起之一聚心 ├二所缘平等 谓心王缘青境、则心所亦缘青境也。
│ ├皆名相 心心所、有五平等 ┼三行相平等 谓心王了解青色、则心所亦了解青色也。
└心所法 ┘应法 之义、故名相应法。├四时平等 谓心王此时起、则心所亦此时起也。
└五事平等 谓心王其体为一个、则心所之体亦各为一个也。
三有为法
此三孔孟学会、皆有因缘之作为、故名有为法。
┌色法┬小乘俱舍┬五根───┐
│ │ ├五境 ├共十一法
│ │ └无表色──┘
│ ├大乘法相┬五根───┐五境
│ │ ├五境 ├共十一法
│ │ └法处所摄色┘
├心法┬小乘俱舍┬心法(心王)一┐
│ │ └心所法四十六┴共四十七
│ └大乘法相┬心法(心王)八┐
│ └心所法五十一┴共五十九
└非色非心法┬小乘俱舍───不相应法十四
└大乘法相──不相应法二十四
七十五法
小乘俱舍宗、立一切法为七十五、摄耿五类。
◎ 第一、色法十一。┬一五根。┬眼根┐
│ ├耳根│
│ ├鼻根├此五法能发识取境┐
│ ├舌根│、故名根。 │
│ └身根┘ ├五根五境。有质碍之用、故名色。
├二五境。┬色境┐ │
│ ├声境│ │
│ ├香境├此五法能为五根所┘
│ ├味境│对之境、故名境。
│ └触境┘
└三无表色。依身口发动之善恶二业、生于身内之 ─ 无表色、自体无质碍之用。以存于
一种无形色法、感苦乐果之业因也。 质碍之四大为因而生、故亦名色。
◎ 第二心法一。“于根境相对之时、依根而生、能准备金知境界之总作用也。 是从于所依之根故。虽为六识、而其心体是一、此心法必领有他之心所法、犹如国王之于臣民、故亦名曰心王。”
◎ 第三心所有法四十六。 ┬ 一、遍大地法。───┬受 领纳苦乐舍三境之作用也。
“此四十六法、皆为心王│“此十法、随逐善不善 ├想 想像事物之作用也。
所领有、而与心王皆为│ 无记之一切心王而起 ├思 造作身口意三业之作用也。
对于境界之别作用、故│ 、故名遍大地法。略 ├触 触对境界之作用也。
云心所有法、常略称心│ 称曰大地法。” ├欲 希求之作用也。
所法。” │ ├慧 简择之作用也。
│ ├念 记忆之作用也。
│ ├作意 警觉他心心所之作用也。
│ ├胜解 印决事理之作用也。
│ └三摩地 译为定。使心心所注住于一境之作用也。
├ 二、大善地法。───┬信 使心心所澄净之作用也。
│“此十法、与一切善心 ├不放逸 于诸善法不使放逸之作用也。
│ 相应而起、故名大善 ├轻安 使身心轻妙安稳之作用也。
│ 地法。” ├行舍 使身心舍离执著诸法之念、而住于平等之作用也
│ │ 、是行蕴所摄之舍。故拣别于彼受蕴所摄之舍受
│ │ 、而谓之行舍。
│ ├惭 于所造之罪、自耻之作用也。(于过自厌)
│ ├愧 于所造之罪、他耻之作用也。(于过羞他)
│ ├无贪 于顺境无贪著之作用也。
│ ├无嗔 于逆境不嗔恚之作用也。
│ ├不害 不损害他之作用也。
│ └勤 于修善法、使心勇悍之作用也。
├ 三、大烦恼地法。──┬无明 愚痴为性、反于上之慧之作用也。
│“此六法、常与恶心及 ├放逸 反于上之不放逸、于善法放逸之作用也。
│ 有覆无记心相应、故 ├懈怠 反于上之勤、于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也。
│ 名大烦恼地法。” ├不信 反于上之信、使心不澄净之作用也。
│ ├惛沉 使心惛重之作用也。
│ └掉举 使心轻浮之作用也。
├ 四、大不善地法。──┬无惭 反于上之惭、不自耻之作用也。
│ “此二法、与一切不 └无愧 反于上之愧、不他耻之作用也。
│ 善心相应、故名大
│ 不善地法。”
├ 五、小烦恼地法。──┬忿 使起忿怒相之作用也。
│ “此十法、名小烦恼 ├覆 隐藏己罪之作用也。
│ 地法者、有三义。 ├悭 使于财施法施悭吝之作用也。
│ 一、虽与恶心及有 ├嫉 妒忌他人盛事之作用也。
│ 覆无记心相应而起 ├恼 坚执恶事而恼乱身心之作用也。
│ 、而唯为修道所断 ├害 反于上之不害、而行打骂他人等之作用也。
│ 、不通侪见道所断 ├恨 于忿境、结怨不舍之作用也。
│ 。二者、但与意识 ├谄 使心心所邪曲不定之作用也。
│ 之无明相应、不通 ├诳 欺他之作用也。
│ 于他识。三者、此 └憍 染著于自法、使心贡高之作用也。
│ 十法现行各别、而
│ 必非十法俱起。”
└ 六、不定地法。───┬寻 寻求事理之粗性作用也。
“此八法、不入前之 ├伺 伺察事理之细性作用也。
五地、为特殊之法 ├睡眠 使心心所闇昧之作用也。
。故名不定地法。 ├恶作 思念恶作之事、而使心追悔之作用也。
” ├贪 反于上之无贪、而贪爱顺境之作用也。
├嗔 反于上之无嗔、而嗔恚逆境之作用也。
├慢 对于他人、使心高举之作用也。
└疑 于谛理、使犹豫之作用也。
◎ 第四、心不相应行法十四。──┬得 使诸法获得于身之实法也。
“此十四法、为非色非心之法 ├非得 使诸法离身之实法也。
、而非与心相应之法、故名 ├同分 如人趣者、使人趣之果报同一等。各随其趣其地、而使得同一果
心不相应行法。所以名行者 │ 报之实法也。
、有为法之总名。又此十四 ├无想果 于无想天中、使心心所都灭之实法也。此是一种外道所执之涅槃。
法、为五蕴中行蕴所摄、故 ├无想定 欲得外道之无想果、所修得之无心定也。
名行也。” ├灭尽定 不还或阿罗汉之圣者、为止息暂时所入之无心定也。
├命根 维持寿之实法也。
├生 使法生之实法也。
├住 使法住之实法也。
├异 使法衰异之实法也。
├灭 使法坏灭之实法也。
├名身 色声等之名也。
├句身 诸法无常等之章句也。
└文身 名与句所依之文字也。
◎ 第五、无为法三。─┬择灭无为 依正智简择力而得之寂灭法、即涅槃也。 此法能使烦恼寂灭、故名灭。
“此三法、无生住 ├非择灭无为 非依择力、但依缺生缘而现之寂灭法也。 此法能使生法不更生、故名灭。
异灭四相之作为 └虚空无为 无碍为性、得通行于一切之碍法中也。
、故名无为法。”
七十五法──┬有为法──┬色法十一
│ ├心法一
│ ├心所有法四十六
│ └心不相应行法十四
└无为法三
三科
◎ 五蕴┬色──色 有一
├受 ┐
├想 │
├行 ├心 有四
└识 ┘
◎ 十二处┬六根┬眼根(眼处)
│ ├耳根(耳处)
│ ├鼻根(鼻处)
│ ├舌根(舌处)
│ ├身根(身处)
│ └意根(意处)┐
└六境┬色境(色处)│
├声境(声处)│
├香境(香处)│
├味境(味处)│
├触境(触处)│
└法境(法处)┴心 有二
◎ 十八界┬六根┬眼根(眼界)
│ ├耳根(耳界)
│ ├鼻根(鼻界)
│ ├舌根(舌界)
│ ├身根(身界)
│ └意根(意界) ┐
├六境┬色境(色界) │
│ ├声境(声界) │
│ ├香境(香界) │
│ ├味境(味界) │
│ ├触境(触界) │
│ └法境(法界) ┤
└六境┬眼识(眼识界)│
├耳识(耳识界)│
├鼻识(鼻识界)│
├舌识(舌识界)│
├身识(身识界)│
└意识(意识界)┴心 有八
┌五蕴 蕴者、积集之义、旧译曰阴、荫覆之义。为迷于心偏重者、合色而为一、开心而为四。
├十二处 处者、根与境为生心心所作用之处。旧译曰入、根与境相涉入也。为迷于色偏重者、合心而为二
│ 、开色而为十。
└十八界 界者、差别之义。为色心共迷者、开色而为十、开心而为八。
┌根 有取境之作用者、谓之根。
△├境 为根所对所缘者、谓之境。 亦名曰尘、染污义也。
└识 能缘者、谓之识。
┌扶尘根 “扶、又作浮。五根之外形、眼可见者。 是为扶助胜义根之五麝、故谓之扶尘根。”
△根┤
└胜义根“又名正根。乃眼等五根之实体也。 依之而有发识取境之作用。为四大种所成之净色。”
┌据小乘、则以前念之意识为意根。
△意根┤
└据大乘法相、则以第七末那识为意根。
┌大乘法相及小乘俱舍、皆谓六识体别。
△六识┤
└小乘成实、则谓六识体一、谓众生唯有一识、以一识依于六根而缘六境。
五蕴
蕴者积集之义、谓色心之法、大小前后等积集而成自体也。旧译曰阴、荫覆之义。
┌ 一色蕴 总该五根五境等有形之物质。
├ 二受蕴 对境而承受事物之心之作用也。
├ 三想蕴 对境而想像事物之心之作用也
├ 四行蕴 其他对境关于嗔贪等善恶一切之心之作用也。
└ 五识蕴 对境而了别识知事物之心之本体也。
△┌色-色
└心┬受┐
├想┼此三者、心性上各为一种特别之作用。故名之曰心所有法。(略云心所)即心王所有之法。
├行┘
└识──此一者、为心之自性、故名之心王。
色蕴
◎ 俱舍十一色┬能造“以四大、为能造作一切色法”┬地大┐
│ ├水大│
│ ├火大├实色其体、为触境所摄。
│ └风大┘
└所造“依四大、而造五根五境无表─┬眼根┐
色之十一。” ├耳根│
├鼻根│
├舌根│
├身根│
├色境├─实色
├声境│
├香境│
├味境│
├触境│
└无表色─假色
◎ 成实十四色┬能造“以色等四境、为能造作一切色法。”┬色境────────┐
│ ├香境 │
│ ├味境 ├实色
│ └触境────────┘
└所造“色等四境和合、方成四大。依此四─┬地大────────┐
大、而成声境及五根。” ├水大 │
├火大 ├假色
├风大────────┘
├声境“四大相触为声”┐
├眼根 │
├耳根 │
├鼻根 ├假色
├舌根 │
└身根────────┘
◎ 法处所摄色“总括诸法为─┬一极略色 分析色声香味触、眼耳鼻舌身等、有质之实色、而令至极微者。
十二处。摄 ├二极回色 分析虚空青黄等、无质之显色、而令至极少者。达见为难、故名极回色。
属于法处、 ├三受所引色 即无表色也。是为依受戒、而引发于身中之色、故名受所引色。
而为意处之 ├四遍计所起色 遍计一切法之意识前所显现之五根五境等影像是也。如空华水月等
所对者、有 │ 、皆为此所摄。
└五定所生自在色 禅定所变之色声香味等境也。以胜定力之故
、于一切之色变现自在、故名定所生自在色。
色义
┌变坏义 “转变破坏也。变者、有形之物、异有相也。坏者、对于外物不行抵抗、而忽变形体也。”
├变碍义 “变坏质碍也。”
├质碍义 “有形质而互为障碍也。是从五┐
│ 根五境等之极微而成。” ├色尘有此两义。故诸色法中、独取五境中之
└示现义 ──────────────┘色麝而名为色、以色之义胜故也。
┌内色 “眼耳鼻舌身之五根也。是属于内身、故名内色。”
◎ 色有二种┤
└外色 “色声香味触之五境也。是属于外境、故名外色。”
┌显色 青黄赤白之四种也。 “此约小乘俱舍论说。”
◎ 色有二种┤
└形色 长短方圆高下正不正之八种也。 “若大乘法相、于此外加表色。如行住坐卧取舍屈伸
等、显然可表示于人者、名为表色。”
┌可见有对色 对者、对碍之义。
│ 色法之自性、具对碍之自性、而眼可见者。青黄等之色尘是也。
◎ 色有三种┼不可见有对色 具对碍之自性、而不可眼见者。声等之四尘、眼等之五根是也。
│ 无对碍之自性、亦不可眼见者、无表色是也。
└不可见无对色 无对碍之自性而摄于色者、以其为有对碍之四大所生之法故也。
行蕴
造作于有为法之因缘、迁流于三、谓之行。故行蕴有造作迁流二义。“若约此义、余四蕴亦应名行。但余蕴虽应名行、以五蕴中、除色受想识四者、其他之有为法、通名行蕴。如下表记。
七十五法┬有为法┬色法十一 ────────────────色
│ ├心法一 ─────────────────识
│ ├心所有法四十六┬遍大地法十┬受──────受
│ │ │ ├想──────想
│ │ │ └思等─┐
│ │ ├大善地法十 │
│ │ ├在烦恼地法六 │
│ │ ├大不善地法二 ├行共有五十八法
│ │ ├小烦恼地法十 │
│ │ └不定地法八 │
│ └心不相应行法十四─────────┘
└无为法三
识蕴
┌俱舍成实、以为眼等之六识心王。┐
└唯识、以为八识心王。─────┴此等心王、有种种差别、集于一所、而为识蕴。
心意识
┌俱舍宗、以之为一体之异名。 论云、集起故名心、思量故名意、了别故名识。(中略)心意识三名、
│ 所诠虽有异、而体是一如。
└法相宗有通别二门┬通门。 许三名互通。
└别门。 其实体各别。┬第八名心、集诸法种、起诸法故。
├第七名意、缘藏识等、恒审思量为我等故。
└余六名识、于六别境、粗动间断了别转故。
△楞伽三种识┬真识 “如来藏也、又自性清净心也。离生灭相之真如也。”
│ “起信论名之为心、亦名如来藏。即是摄论宗所立之第九识。唯识不立此识。”
├现识 “又名藏识。真心与无明和合而生染净法之识体也。
│ 起信论谓为阿梨耶识之业转现三细。唯识论所谓阿赖耶识、但彼论不立真妄和合之义。”
└分别事识 “亦名转识。缘现识而生之眼等六识也。起信名同。”
业
业为造作之义。身口意善恶无记之所作也。其善性恶性。必感苦乐之果、故谓之业因。过去谓为宿业、现在者谓为现业。
┌如身之取舍屈伸等造作、名为身业。
“即业之自体也。”┌ 一、直指身或语之造作为业───┴如音声之屈曲造作、名为语业。
△业体有二种───┤ ┌动作身之思、为身业。
“业体、又云业 └二、以思心所之造作为业────┼动起语之思、为语业。
性。正招苦乐异 └作动意之思、为意业。
熟之异熟因也。”
小乘俱舍、以第一种为实业。为正感果之异熟因。大乘法相、以第一种为假业。以第二种正发动身语之现行思心所、为招当果之实业。
┌为业 业为身语之二业、自体是业。
┌身语二业之杀等七支┴为业之道 业之道为思心所游履之处。
┌小乘俱舍┴意业之贪等三支───唯为业之道 以彼非自体是业、唯为思心所游履之处故也。
△十业道┤
└大乘法相─十支────────皆为业又为业之道 意业亦自体是业故也。
┌小乘俱舍─立身语二业为实业体
│ ┌假法 “为取舍屈伸等身形之表色、摄于色处之中。此是无记法
◎ 三业┤ ┌身┤ 、故不立此为业体。”
│ │ └实法──────────────────┐
└大乘法相─三业分假实┼语┬假法 “为音声之屈曲、摄于声处。 │
│ │ 此是无记法、故不立此为业体。” │
│ └实法──────────────────┤
└意─实法──────────────────┤
┌────────────────────────────────┘
└身语意三业之实法、 ┌ 一审虑思“将发身语、而先┐
为意识相应之思心所。│ 审虑之思也。” ├取此为意业之体。
思有三种──────┼ 二决定思“起决定之心、而┘
│ 将欲作(发动)之思也。
└ 三动发胜思“正发身语、而─取此为身语二业之体。
动作善恶事之思也。
△思 “心所法名、以使心造作之作用而名。
俱舍云、思谓能令心有造作。唯识云、思谓令心造作为性、于善品乌干达役心为业。
作戒无作戒
┌作戒 受戒时、如法动作身口意三业。 可见闻之业体。
│ 新译曰表戒。受戒时、受者造作身口、而表示受戒之相于外、谓之表戒。
└无作戒 依作戒之缘、而生于身中不可见闻之业体。
此业体初发之缘、虽由于身口意动作。(即作戒)而一量生了、则不假身口意之造作、恒常相续、
故称无作戒体。无作戒为能防之体、二百五十戒等为所防之境。
新译曰无表戒。依表戒之缘、身内生一种有防非止恶功能之实物。 以此于外相无表示故、名曰无表戒。
表戒者、受戒时竣、亦即断绝。无表戒者、永于身内相续、以护身口之恶也。
┌约戒 作戒、无作戒。“作者、身口造作之义、成实论等。”
│ 身口教、无教。“教者、教示人身口作业之义。萨婆多论。”
△│ 表戒、无表戒。“表者、身口表示之义。俱舍论等。”
├约业 作业、无作业。 表业、无表业。
└约色 作色、无作色。 表色、无表色。
戒体义
◎ 约三业┌小乘俱舍─局于身语二业有表业无表业 “不立意表业无表业”
└大乘法相─三业皆有表业无表业┐
┌────────────────┘
├表业─┬身表业 他可见之动作、取舍伸屈等是也。
│ ├语表业 他可闻之言语、名句文是也。
│ └意表业 起贪嗔等之念是也。 意业虽不表示于他人、然犹于心内自表示、故名为表业。
└无表业┬身无表业 与身表业、共于身中、生不可表示于他之一种业体也。
├语无表业 与语表业、共于身中、生不可表示于他之一种业体也。
└意无表业 与意表业、共于身中、生不可表示于他之一种业体也。
◎ 约表色无表色义┌小乘俱舍─谓表业无表业、皆为四大所生实之色性、谓之表色无表色。
└大乘法相┬表业、以现行之思之心所为体。 ┬其实业性虽为心法。而现行之思。发起色
└无表业、以思之心所之种子为体。┘法之身表业语表业。有防色法之身表语表
过非之用。故且就所发所防之色。而假名
为表色无表色。于现行之思心所上、假立
表色之。于思心所之种子上、假立无表色
之名。
┌小乘俱舍─业体即色法 立思之心所造作之身表业语表业、为善性恶性无记性之实法。 故直以所发
◎ 约色心│ 之身语二业为业体。以其中善恶之业体、为感苦乐之果。是以业体即色法也。
└大乘法相─业体正属心法┬身语二业非业体┬身表业、为色处中之表色。 ┐
│ │(色处、有显色形色表色之三。├此二共是无记法、
│ │取舍屈伸等、谓之表色。) │而不能招当果。
│ └语表业、属于声处之声屈曲。─┘故不立为业体。
└思心所为业体 论其业体、定为能发之思心所。但就所发所防之
色、而假付以色之名。盖业体正为心法也。
┌色法─小乘俱舍所立 “受戒之时、身口二业有发显之表色、其表色为依四大而生之一种色法。
│ 依此而有防非止恶之功能、名为无表色、又名无作色。是为四大所生、故
│ 为色法、而摄于色蕴之中。
△戒体通大小├心法─大乘法相所立 受戒之时、有发动于思之心所。 依此之种子相续、而有防非止恶之功能
乘有三种 │ 、假名为无表色。是为依于受戒时之表色作用而起者、故附以色之名、然
│ 实为心法也。
└非色非心法─经成实所立 是为成实宗之无作戒体。无形质故非色、无缘虑故非心。
无表色
┌小乘俱舍 受戒时、以强盛之身口表业为缘、满身四大制造之一种色体也。此色体有防非止功
│ 能、恒防止身口之过非、故以之为戒体。 其物体外相不显、故名无表。又为由身
│ 内之地水火风四大而生者、故名为色。 是非如他色有物质、有障碍。然由四大之
◎ 三宗无表色┤ 色法而生、故摄于色法之中。
├大乘法相 受戒时以第六识之思心所之隆盛势力、于第八识熏其种子。此思心所之种子、有防
│ 非止恶之功能、故以之为戒体。 此戒体于外相无表示、故名无表。假名为色。正
│ 摄于心法也。
└小乘成实 此宗之义、非色非心也。无质碍之性用故非色、无缘虑之性用故非心。
◎ 三种无表色┬律仪无表色 “依受善戒之表业而发、或以禅定共发、或与┐
│ 无漏智共生、有防非止恶之功能者。”──┴───极善
├不律仪无表色 “为正作杀生等恶戒之表业、─┐
│ 有防善止善之势用者。”──┴────────极恶
└非律仪非不律仪无表色 “非依善戒或恶戒、乃依其他之善恶┐
表业而生者。此中摄善与恶二种。”┴中善中恶
下善下恶 “唯有善恶之表业
、而不生无表色。”
△表无表色┌表色一功能 表色、即表业之善性恶性。 唯有成业道、为感未来异熟因之一功能。
之功能──┤ ┌一、成业道
└无表色二功能 “无表色、即无表┴二、别有防非止恶之功能。 “此功能自未舍戒以来、其功能念
念倍增。 若舍戒时、失其念念
倍增之防非止恶功能、而不失感
异熟业道之功能也。”
成实四假
┌因生假 一切有为法、由因而生、皆为无性。 如六因四缘生诸法。
├缘成假 如揽五蕴成人。
├相待假 如长短等相待而立。
└相续假 如一念色声不成身语业、相续色声方成身语业。
成实论
成实者、成立修多罗中实义也。
观我法俱空、故超越于萨婆多宗之我空法有观。但不知空即不空、故称之为偏宛观。
成安南宗、为印度小乘中最后所立之宗。即小乘中之空宗、酷似大乘。
南山三教三观
◎ 三教─┬性空教 “分析小乘教诸法之性分、唯观其自性之空无。尚许因缘生之假相者。”
├相空教 “观大乘浅教诸法之自性、为本末如幻即空。 不许其假相者。”
└唯识圆教 “见大乘深教万法唯识之圆理者。阿含经所说小乘之观法也。”
◎ 三观─┬性空观 “观诸法为因缘生、性空无我也。许因缘生之相为实有、而观性之空无、故名性空观。
├相空观 “观诸法之相为空也。若许因缘生之相为实有、犹是妄见。此更进而空无诸法之相、故
│ 名相空观。”
└唯识观 “华严经等所说、大乘至极之观法也。观万法皆自识所变。故万法惟为心识之影像、所
归唯一心识。
戒之四科
┌戒法 如来所制之法。
├戒体 由于授受之作法 面领纳戒法于心胸、生防非止恶之功能者。
├戒行 随顺其戒体、而如法动作三业也。
└戒相 其行之差别、即十戒乃至二百五十戒等也。
日中考
持非时食戒者应注意日中之时
比丘戒中有非时食戒。八关斋戒中亦有之。日中以后即不可食。又依僧祇律日正中时、名曰时非时。若食亦得轻罪。故知进食必在日中以前也。
日中之时、俗称曰正午。常人每用日晷仪置于日光之下、俟日晷仪标影恰至正午。即谓是为日中之时。因即校正钟表以此时为十二点钟也。然以此方法常常核对、则发见可怀疑者二事。一者虽自置极精良正确之钟表。常尽与日晷仪核对。其正午之时每与日晷仪参差少许、不能符合。二者各都市城邑之标准时钟如上海江海关大自钟等、其正午之时亦每见其或迟或早茫无一定也。今说明其理如下。
依近代天文学者言。普通纪日之法皆用太阳。而地球轨道原非平圆。故日之视行有盈缩。而太阳日之长 短亦因是骖差不齐。泰西历家以其不便于用。爰假设一太阳。即用真太阳中天时则谓之视午。就平午太阳。平太阳中天时谓之平午。校对钟表者即以此时为十二点钟。若真太阳中天时则谓之视午。就平午与视午相合或相差者大约言之。每年之中、唯有四天、平午与视午大致相合。余均有差。相差最多者、平午比视午或早十五分、或迟十六分。其每日相差之详细分秒、皆载在吾国教育部中央观象台所颁发之历书中。
若能了解以上之义。于昔所怀疑者自能袪释。因钟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迟速、决不许其参差。而真太阳日之长短则参差不齐。故不能以真太阳之视午而校正钟表恒定为十二点钟也。其各都市城邑之标准时钟皆据平午、以教育部历书核对即可了然。
吾人持非时食戒者、当依真太阳之视午、而定日中食时之标准。决不可误据平午而过时也。至于如何校正钟表可各任自意。或依平午者、宜购求教育部历书核对、即或知每日视午之时。若如是者、倘自置精良正确之钟表、则可不必常常校正拨动。否则仍依旧法以日晷保护政策之正午而校正钟表、恒定是为十二点钟。此亦无妨。但须常常核对日晷仪、常常拨动钟表时针。因如前所说真太阳日之长短参差不齐。未能如钟表每日有固定同一之迟速也。又近代天文学者以种种之理由而斥日晷仪所测得者未能十分正确。此说固是。但其舛甚微无足计也。
周尺考
南山律尺量皆用周尺。今考周尺一尺二寸当唐尺一尺。事钞谓唐朝用尺、五种不同。必以姬周尺秤以定。官市衡量、无事不平。资持记释云、五种者、旧云南吴尺、短周二寸。姬周尺十寸为定。唐尺、加周二寸、尺二为尺。山东尺、加唐二寸、尺四为尺。潞州罗柯尺。加山东二寸、尺六为尺。国家不禁、致此多别。至于公用、还准周尺。参看资持记第十册第十九卷二十一页及下附古今尺略图并周尺别形。
(略)
受十善戒法 南山三大部中不载。唯丙山晚年所撰释门归苟仪中、略明。
归苟仪云受十善法者、谓身三口四意三善行。此之十业、戒善之宗。 今多依相、罕有受者。今谓不然。先须愿祈不造众恶、依愿起行、有可承准。若不预作、辄然起善、内无轨辖、后遇罪缘、便造不止。由先无愿、故造众恶。大圣知机、故令受善。
又云。次明受法。有师从受、无师自誓。如上三归已、口自发言、我某甲尽形寿于一切众生起慈仁意、不起杀心。如后九善例此、而不复繁文。
案受十善戒者、别有受十善戒经委明。今未及检寻、且依归苟仪文酌定受法如下。其示相文、依灵峰选佛谱十善文录写。可暂承用。俟后检寻受十善戒经、再为改订可耳。
我某甲。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尽形寿、受持十善戒法。三说
我某甲归依佛竟、归依法竟、归依僧竟、尽形寿受持十善戒法竟。三结
我某甲。尽形寿。救护生命、不杀生。
我某甲。尽形寿。给施资财、不偷盗。
我某甲。尽形寿。遵修梵行、不淫欲。 若在家人、改为不邪淫。
我某甲。尽形寿。和合彼此、不两舌。
我某甲。尽形寿。善言安慰、不恶口。
我某甲。尽形寿。作利益语、不绮语。
我某甲。尽形寿。常怀舍心、不悭贪。
我某甲。尽形寿。恒生慈愍、不嗔恚。
我某甲。尽形寿。正信因果、不邪见。
已上各一说
回向。 如常可知。
南山律谓、意三者、大乘初念即犯、成宗次念乃犯。次念者、所谓重缘思觉、即是后念还追前事也。今初心受持者、宜先依成宗次念之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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