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孤儿寡妇是人生的不幸,人走到这一步,是应当人人怜悯的。居官的人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多方面保护他们。对于幼小的孤儿,要采取措施,使他们有处居住,有饭吃,有衣穿,并且还要筹集资金供他们上学读书,或者学有一技之长,将来可以自立于社会,养家糊口。对于孤儿寡妇,还要保护他们的财产不受人侵夺,居官的人,或者有势力的人,如果乘着孤儿寡妇无依无靠的机会,用欺骗的方法,侵占他们的财产,或者凌辱他们,或用势力逼勒他们,使他们投诉无门,生活流离失所,是天地所不容的。是为自己召祸的最愚蠢的行为。试想谁愿意让自己妻子儿女走投无路,穷困潦倒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什么要欺压别人的孤儿寡母呢?这是丧尽天良的事情啊。
事例一
上海有一位老人,妻子去世后,又找一个乡下年青女子,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生下一个男孩后,老人去世。老人原来有一个三十多岁的女儿。早已经成家单过。老人去世前,将浮财给了这个女子,一个房产交给女儿管理,求他将来交给弟弟。女子带着孩子返回家乡后,不久就另成立家庭。在后夫的串通下,以家庭生活困难,自己是男孩的监护人为由,到上海要房产。说要把这个资金盘活,用此钱来扶养儿子长大成人。上海一栋楼上百万元,男孩的姐姐担心房子卖掉后,钱被用光,而弟弟长大又没有房子居住,就不允许女人卖房。为此,男孩的母亲起诉到法院,要求卖房。
姐姐说,做为继承人,我也有继承权,如果法律判卖房,她就要求继承一半房产。现在我之所以没有要求继承,就是要给弟弟留一个房子,将来好成家立业。法庭通过调查,考虑到男孩的母亲一家确实生活贫困,如果卖房,他一家坐吃山空,将来男孩的利益无法保证。于是判决此房由社区管理,由区出面将其出租,按月给付男孩生活费,到其成人后,房子交给男孩,这样,各方的利益都得到了保证,几方均无异议。版权所有:法华经讲解网